(2014)成行非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物价局与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物价局,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成行非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安红太,成安县物价局局长。被执行人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冯笑菲。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成价检处(2014)3-9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9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安县物价局决定对被执行人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罚款3000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安县大堤西村中心幼儿园在接到成价检处(2014)3-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义务,成安县物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9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9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