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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谭长顺与郑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长顺,郑井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谭长顺,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郑井顺,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长顺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井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革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