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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葛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坤忠,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葛坤忠。被执行人王林。葛坤忠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曲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林应给付申请人葛坤忠4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林按照协议给付葛坤忠10000元,现王林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葛坤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林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葛坤忠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孙翠燕执行员  刘晶晶执行员  韩潇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