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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孔南与李虎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