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孔南与李虎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