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县××大道××号桂林××区。负责人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因本案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恩琴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