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县××大道××号桂林××区。负责人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因本案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恩琴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