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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永成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912号罪犯张永成,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张永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