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敖增柱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增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增柱,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桂花,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闫浩,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敖增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敖增柱以已经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敖增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敖增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敖增柱负担二百四十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五角,由敖增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志军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