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朝杰与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杰,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王朝杰。委托代理人雷斌,海南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伟芳,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杰与被告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杰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王朝杰撤回对被告海南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10元,拟减半收取受理费2613.05元,因原告申请全部减免被本院批准,故该案全部诉讼费并未收取。审 判 长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林 莲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