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刘西涛、高志雨、申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刘西涛,高志雨,申伟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金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人民大道202号。负责人:侯胜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祥波,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职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刘宗民,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西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高志雨,男,汉族,范县第一小学教师,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申伟华,男,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范县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刘西涛、高志雨、申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西涛、高志雨、申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王伏琪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