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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徐龙秀与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秀,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徐龙秀。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委托代理人马栋梁。原告徐龙秀诉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龙秀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龙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徐龙秀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