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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尹安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安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137号罪犯尹安光,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安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0日、2013年4月28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尹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安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安光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安光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