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乔玉福与付培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福,付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乔玉福。被执行人付培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付培东之妻则焕利(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培东之妻则焕利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