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8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王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8407号原告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法定代表人于耀强,董事长。被告北京王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电信院北院。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王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