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武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696号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委托代理人:汪金刚。被告: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