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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魏贤友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贤友,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53号原告魏贤友,城镇居民。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贤友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23万元,并提供原告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A2-0041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贤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所有的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2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