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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与张鑫、杨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张鑫,杨成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69564156-7。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卿,该行职工。被告张鑫,男,汉族,1976年8月12出生。被告杨成学,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作银行诉被告张鑫、杨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作银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预交5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廷发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靳晓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