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内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谈存业与张致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存业,张致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内民初字第67号原告谈存业,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高阳村秦家庄社。被告张致彬,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右丰村库滩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存业诉被告张致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存业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张致彬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存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存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存业负担。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任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