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益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益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商初字第88号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晓乐,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程益星,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益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