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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淑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淑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4168号罪犯杨淑珍,女,汉族,文盲,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淑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3日、2010年12月21日、2012年10月8日作出(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10354号、第9994号、第7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淑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淑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淑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淑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可以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淑珍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一日(刑期至2014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