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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姚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董官屯镇南张庄行政村南张庄村20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英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英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