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叶浓与谭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浓,谭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13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叶浓。被执行人谭健安。申请执行人李叶浓与被执行人谭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健安应支付赔偿款83869.50元和诉讼费9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健安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健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伟雄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