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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朱某、龚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翠,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0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翠,假名朱小花。2013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假名刘小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翠、龚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翠、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小翠、龚某伙同同案人“石头”、“勇仔”(均另案处理)经事前密谋,于2014年3月12日1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蓝天中学靠近东晓南路围墙边伺机诈骗。当被害人张某驾驶小汽车经过时,由“勇仔”搭载身边有旧伤的龚某,故意碰撞被害人张某的小汽车,龚某假装被撞伤倒地。随后被告人朱小翠假扮龚某的表姐,与被害人张某共同将龚某送至医院检查,并以龚某被撞伤为由向被害人张某诈骗人民币60000元,因被被害人识破而未得逞。后被告人朱小翠、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电话通话记录、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涉案X光片、病历照片、诊断证明书、作案工具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女子监狱出具的(2013)女狱释字第593号释放证明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龚某伤情的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小翠、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小翠、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翠、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小翠、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朱小翠、龚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翠、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小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小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2部、X光片1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韵何兴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