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呼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云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呼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云婷,女,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大学文化,捕前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18-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云婷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云婷及其辩护人霍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至2013年被告人石云婷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主任期间,以办理低保、学历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被害人刘某甲(女,54岁)49+300元、于某甲(女,32岁)72+500元、李某甲(女,49岁)3+500元、吴某甲(女,39岁)11+000元。石云婷共计骗取136+300元,所得赃款被石云婷挥霍。期间,石云婷以低保已办理完毕为由返还给被害人于某甲等人16+000余元。2、2012年12月至2013年被告人石云婷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主任期间,以办理工作、低保为名,先后多次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男,58岁)111+000元、薛某某(女,38岁)3+000元、李某乙(女,27岁)20+000元、刘某乙(女,51岁)13+000元、窦某甲(女,28岁)30+000元,石云婷共计骗取177+000元,所得赃款被石云婷挥霍。3、2013年4月份,被告人石云婷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主任期间,以办理丧葬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男,32岁)1+000元,所得赃款被石云婷挥霍。4、201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石云婷以办理信用卡透支返款赠送手机为名,先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骗取被害人常某某(女,40岁)26+891元、康某某(女,39岁)43+200元、赵某甲(男,31岁)10+200元、赵某乙(男,31岁)12+040元、孙某甲(男,31岁)14+000元,石云婷共计骗取105+431元。综上,被告人石云婷共计实施诈骗金额为419+73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石云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信用卡查询单、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说明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康某某、常某某、赵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窦某甲、孙某甲、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石云婷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云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石云婷辩称其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能办理低保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被害人刘某甲49+300元有异议,辩解称刘某甲只给其4+000元。对诈骗其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云婷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石云婷从轻处罚的理由:一、因为被告人石云婷系街道社区主任,办理低保、聘用人员、报销丧葬费等事宜都在社区,被害人主动找到被告人帮办低保、工作等事情,并主动送给被告人钱,促使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告人收取现金后,无能力办低保及工作,将钱挥霍。二、被告人石云婷自愿认罪,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四、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云婷于2010年10月份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在此期间,她为偿还贷款利用被害人对其信任之便,以能办低保、办学历、找工作、办廉租房以及利用信用卡消费获取利益等为名,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刘某甲49+300元、于某甲72+500元、李某甲3+500元、吴某甲11+000元、张某甲111+000元、薛某某3+000元、李某乙20+000元、刘某乙13+000元、窦某甲30+000元、沈某某1+000元、常某某26+891元、康某某42+300元、赵某甲10+200元、赵某乙12+040元、孙某甲14+000元。被告人石云婷共计实施诈骗金额为419+731元。期间石云婷以低保办理完毕给被害人支付低保工资为由,只返还于某甲等人16+000元,其余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另查明,被告人石云婷于2013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9月12日17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被害人于某甲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新民派出所报案称呼兰区金街社区主任石云婷以办理低保、学历、工作为名骗取于某甲及其亲戚朋友72+500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0月22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将石云婷抓获。2.被告人石云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石云婷身源及家庭住址,其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3.关于选举石云婷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结果单:石云婷于2010年9月20日被选举为呼兰胜利社区第三界居民委员会主任。+4.哈尔滨市呼兰区社会救助局证明贰份:经核实于某乙、于某甲、于某丙、侯某某、肖某某、周某甲、夏某甲不是社区救助对象,其存折上的资金不是救助局拨付。5.石云婷出具的欠条、证明:石云婷收到诈骗被害人的现金及向被害人做出书面保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份石云婷在我开的鑫达贷款公司抵押贷款了,她用哈市清滨路一套房子抵押的,抵押了20万元,这期间石云婷还了我3万元利息,之后她父母把清滨路的房子给我了,是2013年9月份给我的,石云婷贷款干什么用我不知道。++2.证人肖某某自书证实:2012年我拿6+000元找刘某甲办理低保,过了几个月刘某甲给了我个存折,我领了4+100元后,就不能在领了。++3.证人李某丙自书证实:2013年5月份,我拿2+000元找吴某甲办理低保,一直没有办下来,之后听说吴某甲被骗了。4.证人孙某乙自书证实:2013年我拿5+000元找刘某甲办理低保,低保一直没有办成,我没领到一分钱。(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某甲陈述:(1)被害人于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的陈述:石云婷说给我和我家亲戚办低保和工作,我信以为真,就一共给了她72+500元,现在我联系不上她了。2013年2月份石云婷来我家食杂店买东西,我问她能不能办低保,她说回去问问。过了两天她来我商店说能办,需要交2+500元钱。于是我把钱给她了,过了一段时间她给了我个存折,里面有600多元钱,我去信用社开了出来。之后我丈夫的舅舅丛某某拿来4+000元,我妹妹于某乙拿来4+500元,还有我自己的4+500元,一共给了石云婷13+000元办理低保。我亲戚朋友知道后,陆续来找我,让我联系石云婷给他们办低保。我又陆续给了她72+500元,其中有李某丁低保4+500元,石某甲低保4+500元,张某乙低保4+000元,宫某某低保4+000元,蔡某某低保4+000元,于某丁低保4+000元,吴某甲低保4+000元,于某戊低保4+000元,张某丙低保4+000元。石云婷答应给我办工作15+000元,给我小姑子梁某某办本科证5+000元。我的钱都是分了四五次给石云婷的,每次给多少钱记不清了。我爸的低保存折是石云婷给我的,其他人的存折都是我们自己去办的,办完把账号告诉我,我再告诉石云婷。一开始我们存折都开了一两次钱,我们都以为办成了。后来我看别人的低保折和我们办的不一样,我们就开始怀疑,我们的存折不开支,别人的低保仍在开工资,我们就知道被骗了。我爸的存折开了三次钱总共1+600多,我和于某乙开了两次每人1+600多,其他人每人开一次,200多元钱。(2)被害人于某甲于2014年2月24日的陈述:我父亲于某丙的低保办没办成我不知道,开过三次工资一共1+600元左右,石云婷被抓后就没开过。我给于某丙办低保花了2+500元。石某甲是我嫂子,我给她弟弟石某乙办过低保,是通过石云婷办的,花了4+500元,是我垫的钱,之后低保也没办下来。2.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2012年我姐找石云婷给我爸办的低保,后来低保工资折都下来了,还开钱了,我就让我姐找石云婷再给我办一个。2013年元旦前后我把4+500元钱在我姐家给我姐了,春节前我姐让我去开个存折,3月12日我存折里开出2+280元,4月4日又开出565元,再就没开支,后来我姐让我换成哈尔滨银行的存折,我换完后就一直没有开支。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夏某甲的姐姐给我拿了夏某甲的户口、身份证、残疾证、病例和5+000元钱,我就联系石云婷让她给夏某甲办低保。她收了钱,还让我给联系几个要办低保的。这样我把侯某某的材料和8+600元,肖某某的材料和6+000元给了石云婷。之后我先后将周某甲的11+500元给了石云婷,她说给周某甲办低保还有申请廉租房。之后她又通过我要了夏某甲3+500元。我又帮她联系了孙某乙,给石云婷5+000元。我又帮她联系了一个朋友,当时给了她4+700元。然后她说能帮别人检证(廉租房证、低保证),前后从我这里拿了5+000元。2013年2月份石云婷说她对象在交通银行上班,有任务办信用卡,让我给顶个任务,办张信用卡。我就答应了。5月份,她借我这张信用卡,说把这卡拿银联去走下帐,三天后拿回来,还给我拿回来一部苹果手机。我就把卡借给她了。当天下午我手机收到短信,内容是信用卡透支了18+000元。我给她打电话她说是银行走账。又过了二十来天,这卡一共透支了28+000元,最后加利息、滞纳金一共是29+000元。在这期间我总给她打电话,她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我。后来,我去她单位找她,她才承认钱是她透支的。她给我写了张欠条,因为借卡之前,她从我这拿了4+000元现金,所以一共给我打了33+000元的欠条。我认识周某乙,他通过我给他家亲戚办理的低保,因为办理低保时6个人当中有4个人是周某乙通过我办的,钱也是他给我的,我跟周某乙说过是通过石云婷办理低保,周某乙不认识石云婷,周某乙给他家亲戚侯某某、夏某甲、周某甲还有姜某甲办理的低保,侯某某花了8+600元,夏某甲低保花了5+000元,廉租房花了3+500元,周某甲办理低保花了8+000元,廉租房花了3+500元,姜某甲办廉租房花了4+700元,低保花了5+000元,一共花了38+300元,此外肖某某办低保花了6+000元,孙某乙花了5+000元,总共花了49300元。4.被害人窦某甲的陈述:2013年2月我弟弟窦某乙说石云婷能办工作,到社区上班,需要30+000元钱,我先给石云婷拿了10+000元,之后我又取了20+000元交给了石云婷,石云婷告诉我3月1日来上班,一直等到8月末,我让石云婷退钱,石云婷一直没退钱,后来被抓起来了。5.+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石云婷希望我帮她办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我答应了。2013年5月30日,她说要借我的信用卡用三天,三天后把卡还给我,一周之后有三星笔记本电脑礼品给我,而且她会把信用卡花的钱还上。我就把卡给她了。6月1日,我的信用卡被她刷了46+000元,她只还了6+000元,剩下41+000元一直都没还。信用卡也没还我,现在我联系不上石云婷了。6.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1)被害人吴某甲于2013年10月25日的陈述:石云婷跟我说她能办低保,我就给她拿了3+000元钱。当时她问我亲戚朋友有没有办的,如果有一起拿来,农村每户2+000元,城镇每户3+000元。2013年5月21日,我在551站点附近给她送去了6+000元钱。2013年6月3日,在呼兰二百附近的邮政储蓄所门前给了她2+000元。前后一共给了她11+000元,这些人的低保一直没办下来,我给她打电话,她一直推脱我。后来打她电话,始终关机,到她单位也找不到她。后来我朋友李某甲也找石云婷办低保,我将3+000元交给石云婷,之后低保也没办下来。(2)被害人吴某甲于2014年2月26日的陈述:2014年4月份我找石云婷办理低保,我就给我舅舅汪某某、我大伯吴某乙、我弟弟程某某、我嫂子李某丙办理的低保,之后我嫂子把钱给我,我给了石云婷6+000元,这钱没有汪某某的低保钱,6月份我又给石云婷拿了2+000元,是汪某某的低保钱,我总共给石云婷拿了11+000元,后来过了几个月低保也没有办下来,石云婷一直推脱我,后来石云婷就联系不上了。7.+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石云婷主动给我打电话,问要不要办工作,她可以安排人在社区上班,需要30+000元。我问了我侄女李某乙,李某乙说只能拿出两万元。石云婷说两万也行。2013年1月28日我丈夫领着李某乙到石云婷的办公室,李某乙直接把20+000元钱给了石云婷。石云婷写了张收据,并说3月1日可以上班。之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钱也没退给我侄女。5月份的时候,我丈夫的朋友陈某想办低保,给了石云婷3+000元钱。这回没写收据,到现在低保也没办成,钱也没退回来。8.+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2年5月份,石云婷问我有没有办工作的,我说有。她说去上班的地方是民政局还有社区。我就相信了,她答应给我家亲戚一共7人办工作,有我女儿张某丁(17+500元,办理民政局)、于某己(17500元,办理民政局)、杨某(15+000元,办理社区)、徐某某(16+000元,办理社区)、姜某乙(15+000元,办理社区)、孙某丙(15+000元,办理社区)、李某戊(15+000元,办理社区),共计111+000元。工作没办成,当时她一直推脱我,钱也没有还给我。我当时认为她有能力办工作,因为她当时是我们社区主任,并且总给上级领导打电话,所以我才相信她。++++9.+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3年5月份左右,石云婷给我打电话说有两个到民政局工作的名额,两个名额要60+000元,问我要不要。我想给我家孩子和外甥女留这两个工作名额,当天下午我把60+000元钱给她送过去了,隔了几天,我又给她3+000元办理低保。我总共被她骗了63+000元。10.+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3年7、8月份的时候,石云婷说用信用卡消费,赠送苹果5手机,我就相信了,我把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了她并把密码告诉她。过了几天,我朋友赵某乙、孙某甲通过我给石云婷两张银行卡,分别是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的。我的银行卡被透支了10+000元,赵某乙的建行卡被透支了12+000元,孙某甲的光大银行卡被透支了14+000元。我们也没拿到苹果手。我们多次找石云婷,她一直推脱我们。11.+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2013年我找我舅舅周某乙办低保,我给我舅舅拿了6500元,后来我舅舅说钱不够,我就又拿了2100元钱,一直等到2013年5月份,我舅舅给了我一个存折,说低保办下来了,我就开过两次钱,一次是1+300元,一次是670元,一共开了1+970元,经过就是这样。1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被石云婷骗去1+000元钱,当时我开出租车拉石云婷上班,石云婷和我说她是金街社区主任,我就和他说我爱人是低保户,去世之后领取丧葬费,石云婷说帮我安排这事,把丧葬费领出来,让我拿1+000元钱疏通这事,第二天我到金街社区把1+000元钱给石云婷,石云婷告诉我回家等消息,过后我一直找她问这事,她总是推脱我,我就感觉被骗了,就来报案了。1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是通过于某甲办理的低保,当时是给我妹夫张某乙办理低保,并且钱也是我拿的,我和于某甲是亲属关系,于某甲是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我拿了4+000元交给于某甲,于某甲交给石云婷了,办理低保后我就开过一次钱,开了360元。14.+被害人姜某丙的陈述:张某甲是金街社区工作人员和我是亲属,2012年5月份,石云婷说有名额在社区上班,张某甲问我办不办,石云婷说得15+000元,到社区上班,我就把15+000元给张某甲了,听张某甲说钱给石云婷了,让我们等消息,后来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被骗了。15.+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张某甲是金街社区工作人员,我找他给我儿子徐某某办过工作,2013年6月份,石云婷说有名额在社区上班,张某甲问我办不办,石云婷说得16+000元,到社区上班,我就把16+000元给张某甲了,听张某甲说钱给石云婷了,让我们等消息,后来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被骗了。16.+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2013年2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的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我拿了4+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办的存折,总共开了1+710元。17.+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的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我拿了4+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办的存折,钱一直没开过。18.+被害人于某庚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给我丈夫蔡某某办理的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后来又给我奶奶马某某办的低保,办理低保时我总共拿了8+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办的存折,我丈夫开了360元,我奶奶开了240元。19.+被害人于某丁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办理低保时我总共拿了4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开的存折,我开了360元。20.+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的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办理低保时我总共拿了4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办的存折,我开了360元。2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于某甲是我嫂子,2012年11月份,于某甲说认识金街社区主任石云婷,说能办工作,于某甲说先拿3000元能把工作办下来,我就给于某甲拿了3+000元钱,过了几天我到于某甲商店,石云婷和我说办事的钱不够,我就又给了石云婷2+000元钱,一共拿了5+000元钱,工作现在也没办成,石云婷和我说给我办银行的工作。2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我总共拿了4+0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在信用社办的存折,开了240元。2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2013年4月份我通过于某甲办理的低保,于某甲通过石云婷办理的低保,我总共拿了4+500元钱,钱交给于某甲了,我没有开支。2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张某甲是金街社区工作人员,我找他给我孩子孙某丙办过工作,2012年12月份,石云婷说有在社区上班名额,张某甲问我办不办,我就把16+000元给张某甲了,听张某甲说钱给石云婷了,让我们等消息,后来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被骗了。25.+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2年至2013年10月份我找刘某甲给我弟弟夏某甲办低保和廉租房,给我外甥侯某某办低保,给我妹妹周某甲办低保和廉租房,给我侄女姜某乙办低保和廉租房了。侯某某办低保花了8+600元,夏某甲办低保花了5+000元、廉租房花了3+500元,周某甲办低保花了8+000元、廉租房花了3+500元,姜某甲办廉租房花了4+700元、低保花了5+000元,这四个人总共花了38+300元,这些钱我都给刘某甲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石云婷骗的。2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3年1月份我老婶薛某某找我说她认识金街社区主任石云婷,能办工作,问我想不想上社区上班,我就同意了。我老婶联系的石云婷,我和我老婶拿着20+000元在呼兰区顺记胡同将钱交给石云婷了,后来石云婷被抓起来了,我才知道被骗了。27.+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2013年八九月份我叔周某乙说给我爱人姜某甲办理低保和廉租房,总共花了9+700元,周某乙找谁办的我不知道。后来低保和廉租房也没办成,我叔周某乙说办事的人给抓起来了,我们被骗了。28.+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2013年二三月份,我朋友周某乙说给我弟弟夏某甲办理低保和廉租房,总共花了8+500元,周某乙说把钱都给刘某甲了,后来周某乙给我拿回来个存折,第一次开了1+740元,第二次开了679元,廉租房一直没有消息,后来周某乙说我们被骗了。29.+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2013年三四月份,我哥周某乙说给我家孩子吴某丙办理低保和廉租房,总共花了11+500元。周某乙找谁办的我不清楚,后来低保和廉租房没办成,周某乙说我们被骗了。30.+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我姐夫张某甲是金街社区工作人员,我找他给我孩子孙某丙办过工作。2012年12月份,石云婷说有名额在社区上班,张某甲问我办不办,石云婷说得15+000元。我就把15+000元给张某甲了,听张某甲说钱给石云婷了,让我们等消息。后来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被骗了。3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2年10月份我通过我同学吴某甲办低保,她认识金街社区主任石云婷,我拿了3+500元钱给吴某甲了,吴某甲把钱给石云婷了。后来低保没办下来,我就多次找石云婷,她一直推脱我,后来石云婷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3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我是通过我朋友赵某甲认识的石云婷,石云婷和赵某甲说银行有业务优惠,刷信用卡消费赠送苹果手机,消费的钱过段时间会打回卡里,我感觉挺合适,就把信用卡和密码给石云婷了,当天我的卡被刷了10+000元。2013年8月8日又被刷了2+000元,过后苹果手机也没给我,而且透支的钱也没还,我们就多次找石云婷,石云婷给我们打了36+000元的欠条。后来听说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自己被骗了。3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我是通过我朋友赵某甲认识的石云婷,石云婷和赵某甲说银行有业务优惠,刷信用卡消费赠送苹果手机,消费的钱过段时间会打回卡里,我感觉挺合适,就把信用卡和密码给石云婷了,当天我的卡被刷了11+550元,2013年8月8日又被刷了2+450元,过后苹果手机也没给我,而且透支的钱也没还。我们就多次找石云婷,后来听说石云婷被抓了,我们就知道自己被骗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石云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左右,于某甲找我给十多个人办低保,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他们给我拿过户口本和身份证。通过于某甲骗了70+000多元,具体我记不清了。她分十几次给我的,办一个人给一次钱,每个人拿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没有权利办低保,当时因为我欠高利贷钱还不上,所以我想利用办低保骗点钱。2012年8月份左右,刘某甲找我给她的朋友办低保和廉租房。我骗了她们大约有四万多不到五万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刘某甲是分五六次把钱给的我,办一个人给一次钱。2013年5月份,当时我告诉康某某说,我用她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不用花他们的钱,还可以赠送她三星笔记本电脑,她就把卡借给我了。我刷了四万左右,后来她总来找我,我给她打了四万块钱的欠条,钱也没还她。我用这钱还了一部分高利贷,自己花了一部分。2013年4月份,我告诉常某某说我用她信用卡刷卡消费,不用花她的钱,还可以赠送她苹果iphone5手机,她就把卡借给我了,我用这种手段刷了29+000元,我又向她借了4+000元,一共骗了她33+000元,后来她总来找我,我就给她打了33+000元的欠条。这钱我也没还她,一部分还我自己的信用卡利息,一部分还高利贷了。2013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告诉赵某甲说我用他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不用花他的钱,还可以赠送苹果iphone5手机,赵某甲把他和他两个朋友(孙某甲、赵某乙)的信用卡都借给我了,我在这三张卡上一共刷了36+000元,后来他们总找我,我就给他们打了一张36+000元的欠条。这些钱一部分被我还贷款公司,一部分被我花了。送三星笔记本电脑、送苹果iphone5手机都是我编造的。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在呼兰金街社区当主任时,张某甲是社区的物业负责人,他找我说想把他女儿和儿媳妇办到民政局工作,我对他说一个人用17+500元。另外,我还和张某甲说,给我找几个能到社区上班的,每个人15+000元到16+000元不等。过了几天,张某甲到社区办公室给了我35+000元,是给他女儿和儿媳妇到民政局上班的钱,又过了几天,张某甲给我拿了五个人上社区工作的钱,是76+000元。这样我一共骗了张某甲111+000+元。我骗他的钱还贷款花了一部分,自己花了一部分。+2013年5月份,刘某乙到我们社区办事,我对她说我还有两个到民政局上班的名额,她说她儿子和外甥女在家待着,让我办。我说两个人得60+000元。过了几天刘某乙给了我60+000元,后来她又给我拿了3+000元给她办低保。这样我一共骗了她63+000元,后来我还了她50+000元,还剩13+000元。2013年1月份,薛某某找我给她侄女办工作,当时我说有个到社区上班的名额,要20+000元钱。过了几天薛某某的丈夫到社区门口,给我拿了23+000元,叫我给他侄女办到社区上班20+000元,另外3+000元是他朋友办低保的钱。这钱一部分让我花了,一部分还贷款了。2013年4月份,吴某甲来社区办事时问我能不能办低保。我说能办。我还叫她给找给几个办低保的人。过几天,吴某甲来社区找我,在办公室给了我3+000元。又过了几天,吴某甲在551站点给了我6+000元,是三个人办低保的钱,每个人2+000元。过了几天,吴某甲又给我拿了2+000元。我没能力办低保。2013年4月份左右,我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沈某某对我说,他爱人去世了,他想领丧葬费,我当时说给问问。过了段时间沈某某又来找我给他父母办低保,我让他给我拿1+000元。低保我没给他办,就骗了沈某某1+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石云婷对刘某甲的陈述有异议,辩解称刘某甲只给她4+000元钱。对被告人石云婷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石云婷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与被害人刘某甲及通过刘某甲让石云婷办理低保、廉租房等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石云婷诈骗刘某甲等被害人钱款49+300元的事实,被告人石云婷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云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办理低保、工作、廉租房及信用卡赠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石云婷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被告人石云婷量刑七年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石云婷在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石云婷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根据本案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云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关伟平审+判+员+侯志宇审+判+员+石伟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宋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