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鹏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鹏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967-1号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2012-8。法定代表人郭加迪,董事长。被告蔡鹏霞,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鹏霞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家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