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37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3794-2号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747-0。法定代表人熊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程鹏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27元,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