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戴厚强与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厚强,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146号原告:戴厚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丁乃运,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厚强与被告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厚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潘妮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开发区××路××××一期A×层房屋(产权证号:××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