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衡瑞民与刘国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瑞民,刘国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衡瑞民。被告刘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瑞民诉被告刘国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瑞民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瑞民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