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卢亚琴与陈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琴,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卢亚琴,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郑明辉、郑南铿,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卢亚琴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