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高峡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帅永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伙纠纷一案,2014年6月23日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75.45万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旻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