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健康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磊、羊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康,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磊,羊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李健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厚街。法定代表人:沈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羊森,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康诉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磊、羊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康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