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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孙甲与孙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孙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219号原告孙甲。委托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乙。原告孙甲诉被告孙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林,被告孙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甲诉称,被继承人孙亚文于2014年1月6日病故。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孙亚文的长子、次子。孙亚文的妻子袁凤英于1997年4月1日病故。孙亚文之父孙汝南于1959年9月3日去世,孙亚文之母孙陈氏于1970年5月9日去世。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85弄14号102室房产系孙亚文生前工作单位分配之有限产权房,于2013年10月16日由孙亚文将全部产权购买在自己名下。之后,孙亚文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是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由长子孙甲继承。现孙亚文已去世,故要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85弄14号102室房产由原告继承,诉讼费由双方合理分担。被告孙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房屋是1986年由原、被告父母购买的联建公助房,不是单位分配的公房,孙亚文其实只有三分之一的有限产权,1988年孙乙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孙乙是户主,孙亚文的户口从来没有进过系争房屋。母亲的去世时间是1997年5月8日,与原告所述不符。孙亚文于2013年11月15日曾请黄鹤龙律师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律师告诉孙乙,孙亚文表示系争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由原、被告平分,并提出平分的要求是其所有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分摊,如果孙乙不承担,孙乙就没有继承权。对遗嘱公证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本市浦东大道1585弄14号102室房产原系联建公助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孙亚文,建筑面积27.27平方米。2013年10月16日,该房屋全部产权登记至孙亚文名下。该房屋由被告全家长期居住至今。2013年10月18日,孙亚文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公证,立下公证遗嘱,内容是将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85弄14号102室房产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由长子孙甲继承。另查明,孙亚文于2014年1月6日病故。孙亚文与妻子袁凤英生育有两子,即本案原、被告。孙亚文的妻子袁凤英于1997年去世。孙亚文之父孙汝南于1959年9月3日去世,孙亚文之母孙陈氏于1970年5月9日去世。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房产证、公证书,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屋产权登记通知书、杨浦房管局住房须知、杨浦区土地管理局通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原系联建公助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孙亚文拥有的产权仅为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该三分之一的产权虽登记在孙亚文名下,但应属于孙亚文、袁凤英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袁凤英拥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袁凤英去世后,其所有的产权依法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即原、被告及孙亚文各自继承系争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产权。2013年,孙亚文将房屋全部产权购买在其名下,取得了另外三分之二的产权,故房屋虽登记在孙亚文名下,但实际属于其的份额应为九分之八。该部分房产权利应按照孙亚文遗嘱,由原告孙甲继承。孙甲另自袁凤英处继承有十八分之一的产权,故其在该房屋应有十八分之十七的产权。被告孙乙在该房屋应有十八分之一的产权。原告虽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远远大于被告,且亦表示其愿意以高于被告主张价格的人民币85万元(被告仅认可房屋价值70万元)计算系争房屋的价值,并向被告支付其份额折价款,但考虑到被告全家长期蜗居在系争房屋内,且在他处并无住房,故该处房屋可有原、被告双方继承后按份共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85弄14号102室房屋由原告孙甲、被告孙乙继承所有,原告孙甲占十八分之十七份额,被告孙乙额占十八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5,300元,被告孙乙负担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纯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有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