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交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忠伟与刘培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伟,刘培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交初字第381号原告李忠伟。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伟与被告刘培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李忠伟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楠代理审判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滕晓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