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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柳光焰申请执行内江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315号柳光焰申请执行内江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光焰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退还押金款1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李绍刚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