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柳光焰申请执行内江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315号柳光焰申请执行内江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光焰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退还押金款1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李绍刚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