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93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2月19日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6月21日因贩毒、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晖,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罗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1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电子街瑞阳网吧同心分店,发现被害人向某在该网吧51号电脑机上上网,该电脑桌旁边靠窗户位置放着被害人向某的1台白色苹果5S手机,被告人张某坐到向某对面的座位上,趁其没注意,将向某的苹果5S手机盗走。后销赃至湘潭市得赃款180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85元。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这次因犯罪关押时其母亲病故,被告人张某没有为母亲送葬,很后悔和教育深刻,亦表示今后重新做人,加之家有小孩要抚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和报案登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被告人张某作案上网时所穿的衣服和配带的眼镜的照片、瑞阳网吧同心分店的网吧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黄某、熊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原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满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柳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