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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马买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买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字第76号罪犯马买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小学文化,现押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海东市(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买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福成1859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子力哈27835.95元。被告人马买子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青刑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9日送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买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获得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买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罪犯马买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将罪犯马买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审理查明,青海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买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公示资料、罪犯改造表现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惩审批表、证人周某、冶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买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马买子原判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买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至2033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智建审判员  陈振辉审判员  林 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