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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行非审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邓仁才限期交地决定一案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邓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法行非审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邓仁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发(2013)345号关于责令邓仁才限期交地决定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合川国土房管发(2013)345号关于责令邓仁才限期交地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