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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魏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926号罪犯魏某,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包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止。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