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魏玉堂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玉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4500号罪犯魏玉堂,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玉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玉堂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玉堂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0月8日、2007年10月16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5)、(2007)、(2009)、(2012)宁刑执字第5798号、第6041号、第10868号、第11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玉堂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魏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魏玉堂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玉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可以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玉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