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805号肖胜仁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胜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805号罪犯肖胜仁,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胜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莲等经济损失十二万三千零九十二元五角五分,并对其他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四十二万三千零九十二元五角五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肖胜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肖胜仁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胜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肖胜仁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胜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严重,且未能正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胜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代理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