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刘军军、冯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刘军军,冯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被告刘军军,男,汉族。被告冯俊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刘军军、冯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建峰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刘军军、冯俊平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x幢xx-xx层x-xxxx号房屋。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冯俊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发区文昌荟景新园x幢xx-xx层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二、被告负责保管自己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