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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6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苏长延、苏秀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苏长延,苏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627-5号申请人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长延。被执行人苏秀霞。本院在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长延、苏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四万零四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秀霞在你行账户604911101206687362的存款两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