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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金全与刘玉桥、刘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全,刘玉桥,刘玉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李金全,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宪武(特别授权),济宁市中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桥,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清,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金全诉被告刘玉桥、刘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排期定于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原告李金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