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恢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薛计军、洪利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薛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恢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某,主任。被执行人:薛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洪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固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薛某、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社会抚育费55000元、执行费725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洪某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7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