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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人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AAXX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5,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均为浙江师范大学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永亨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海艳审判员  张 弘审判员  尹力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