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