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