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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贺其叶力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贺其叶力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张青山,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贺其叶力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与被告贺其叶力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取证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