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在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潮,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维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在平,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