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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与田秀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田秀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镇姜家坊子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松,总经理。刘金松委托代理人石江,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秀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秀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保全费490元,共计980元,由原告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