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亓丰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亓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亓丰会因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亓丰会名下鲁S×××××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