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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雍桂华与唐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桂华,唐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雍桂华,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生于1977年3月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黄坪乡。被告唐明华,男,汉族,农民,生于1970年12月2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三锅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桂华与被告唐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雍桂华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雍桂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志林人民陪审员  岳建斌人民陪审员  宁国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飞 来源:百度搜索“”